版权保护激发电影产业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2024-03-29 05:05:32 来源: sp20240329

  【法眼观·文化作品知识产权保护②】

  你有多久没进过电影院、打开过电视机了?如今,小小一部手机、挤挤碎片时间,就能满足很多人的观影需求。当“方便快捷”的短视频追剧日渐成为习惯,殊不知,这也有可能侵犯版权方合法权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很多公众熟知的电影作品,如《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我不是潘金莲》等。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电影作品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16万件。近五年,涉电影作品案件年均增长7.46%。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电影,是光与影的艺术。一大批涉电影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有助于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守护影视行业健康生态

  “你们都别吵了,待我用千里眼来看看……”《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这两部影视作品,承载了很多人的童年回忆。

  以川渝方言更改原作对话内容,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制作多个《葫芦娃方言版》短视频,上传至网站及公众号传播。由于这些作品刻意使用方言中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丑化原著人物形象,被权利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云媒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下饭神剧大合集”“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十分钟看完一部剧”“蹲厕必看”……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火爆,在正版影视作品付费制的大背景下,不少短视频制作者们将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按时长或者情节“切条搬运”,重新配音或者加入解说以及背景音乐等,以各种方式绕过平台监管审核,稍作加工再次推出。影视作品的版权之争不可避免地延及于此。

  “当下以介绍、评论等名义,打着二次创作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屡禁不止,分流了影视作品的大量潜在观众,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冲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曹伟表示,此类侵权人实施侵权成本和技术门槛极低,而因其流量巨大,也会带来极其可观的利益,甚至催生出一些畸形的灰黑产业链。

  实践中,此类灰黑产业链分散隐蔽,部分侵权人利用数字网络实施分布式跨境侵权,加大了治理的难度。此外,观影付费制的“亚健康”生长,也滋生了影视作品侵权的土壤。“部分视频平台‘竭泽而渔’,‘套娃’收取各种名目的观影费用。相较于昂贵的会员费与观影费用,不少观众在短视频平台能以相对低廉的成本满足自身需求,几乎没有制止侵权的动力。”曹伟表示。

  “如果不能形成健康的产业链,没有足够的商业回报,将导致上游的影视作品日渐减少,没人愿意去投资拍摄制作精良的影视剧集,继而会摧毁整个影视产业。”曹伟说。

  为此,在重申重视采用数字化技术,支持版权人依法维权、严厉打击黑灰产业链的同时,专家也呼吁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经营,不要为侵权用户提供引流变现的空间和途径;版权平台合理设置线下观影和线上会员的收费标准,让影视作品付费制健康成长。

  促进平台审慎做好内容服务

  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后通过广告招商、收取会员费、销售硬盘等方式非法牟取巨额利益……2021年11月,“人人影视字幕组”相关人员因侵犯著作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于本世纪初的人人影视等字幕组,在当时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版权保护意识不强的背景下,曾以片源丰富、翻译精良等特点吸引大量拥趸。而随着版权法律日趋完善,作为“影片搬运工”的字幕组们,没有迈过“片源合法性”这道坎,最终沦为粉丝们口中“无法‘转正’的普罗米修斯”。

  “以非正规甚至非法方式获取影片资源,进行字幕加工后推向市场,即便受到部分观众青睐与认可,也难以掩饰其‘来路不正’的本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违法数额较大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人人影视字幕组”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和售卖拷贝未授权影视作品等方式获利,其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违法所得达到1200余万,亦构成“违法数额巨大”量刑要件。主观上故意,不存在无罪事由,故侵犯著作权罪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辩护人曾引用“避风港规则”,称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进而主张主观上无过错。

  所谓“避风港规则”,是指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侵删”声明。而一则声明的作用有多大,是否足以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呢?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或者指使他人上传作品,构成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具备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条件。“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声明,亦不能起到免责作用。万勇表示,责任认定的依据,还是要看平台是否有意放任甚至助长侵权内容的传播。法律关注的是“怎么做”,而非“怎么说”。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出海’需求越发强烈。我国切实履行保护国外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国际义务,既是基于国际法上的互惠原则,也有利于争取外国切实保障我国影视作品在其国内的合法权利,从而为我国影视文化作品‘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万勇表示。

  平衡版权保护与无障碍建设

  爱奇艺公司获得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后,发现某“无障碍影视”App上,不特定公众能够在线观看影片完整内容,认为这一设置涉嫌侵权。一审法院判令相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被告上诉称其向残障人士无偿提供涉案影片,添加了配音、手语翻译、声源字幕,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也有可能构成一个新的作品。

  案件二审期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增加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条款。在此背景下,该公司在二审期间限缩了观影受众范围,将涉案影片观看门槛调整为残障人士输入残疾证号才可以登录观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侵权。

  “细究法条不难发现,著作权法新增条款只是面向‘阅读障碍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表示,本案中,上诉人虽然调高了观看群体的门槛,仅限残障人士观看,但该限定仍旧不精准,除了阅读障碍者之外,其他没有阅读障碍的残障人士也可以登录观影,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限定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传媒公司侵权,考虑到其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影片点击量较少等因素,维持了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判决。

  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批准了《马拉喀什条约》,其对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国家版权局印发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明确了无障碍格式版的具体内容。崔宇航告诉记者,无障碍格式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须是对于特定阅读障碍者而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要实现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与推进影视作品无障碍建设之间的平衡,需要在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同时,不能影响原版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崔宇航表示,实践中,为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宜对提供“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一方以其无法做到的审核方式进行苛责,版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保持适当宽容。

  (本报记者 刘华东 王金虎)

  (光明日报) 【编辑:付子豪】